成怒才对你实施伤害。
那么,请问,在案发前三个月,你是否曾以‘曝光你们的关系’为由,向我的当事人索要过人民币十万元?”
李某某脸色一变,眼神有些慌乱:“我……我没有!
你胡说!”
“是吗?”
我微微一笑,从卷宗里抽出一份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,呈交给法庭,“这是陈浩名下银行卡在案发前三个月的流水记录。
显示在X月X日,有一笔十万元的转账支出,收款方账户名为‘李某某’。
请问被害人,这笔钱,作何解释?”
李某某顿时语塞,脸色煞白。
我乘胜追击:“另外,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陈浩手机恢复数据,在案发前,被害人曾多次发送威胁性短信给陈浩,内容诸如‘不给钱就让你身败名裂’、‘去找你单位领导’等。
这些信息,是否也属于你所谓的‘正当拒绝’?”
李某某彻底慌了神,支支吾吾,无法自圆其说。
旁听席一片哗然。
张春华在下面激动地挥舞着手臂,低声叫好,仿佛看到了儿子脱罪的曙光。
我回到辩护席,平静地总结:“审判长,以上证据表明,本案并非简单的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。
被害人李某某存在敲诈勒索的重大过错,其行为是引发本案冲突升级的直接诱因。
我的当事人陈浩在遭受长期勒索和案发当天的言语威胁刺激下,情绪失控,行为过激,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。”
我的辩护策略很明确:不是否认伤害事实,而是通过证明被害人过错,来为陈浩争取“激情犯罪”、“被害人有过错”的从轻、减轻情节。
只有这样,才能让张春华放松警惕,拿出她精心准备的“杀手锏”。
果然,张春华坐不住了。
她焦急地看向我,用眼神示意着。
我微微颔首,再次起身:“审判长,辩护人请求出示新的证据材料,以证明被告人陈浩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。”
“准许。”
江屿的声音沉稳无波。
我拿出张春华交给我的那叠“证据”——一份伪造的、日期在案发前两年的某精神病院“精神分裂症”诊断证明复印件,一份某诊所医生出具的“陈浩长期存在焦虑、抑郁状态,易受刺激产生冲动行为”的说明,还有一份张春华手写的、声泪俱下的“情况说明”,讲述儿子如